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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5个案由诉讼指引(十):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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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指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公司相关人员不履行在特定情形下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公司的证照是公司对外的身份证明。

公司证照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分支机构专用章以及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作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表面上是对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归谁掌管的争议,其实质往往涉及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争夺。故而,近年来,证照返还纠纷逐年增多,也逐渐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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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及图例来源: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平台搜索“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获得,共6842条结果。仅供参考。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1.《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及责任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责】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的职责】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四十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情形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至少应当拥有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等证照、物品,对于经营特殊行业的公司而言,还必须拥有特许的证件执照。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

尽管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但一般而言,为方便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公司证照往往由不同的公司机关及其人员实际占有、控制。比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可以由专人保管,公司规模较小的,也可能直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保管。此外,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也均有可能保管、占有公司证照。

当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后,以前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员则可能不再继续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此时即应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公司证照返还义务,则发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此外,个别情况下,公司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也有可能非法侵占公司证照拒不返还。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四大关注要点:

一、在无特殊规定时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证照的保管事项属于公司自治内容,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但当公司章程未就证照保管事项作出特殊规定时,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证照保管的合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在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进行管理,并可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证照印章。

二、此外,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是公司财产的法定管理人,应推定是公司证照、印鉴的占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即使相关证照、印鉴不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保管,而由公司其他人士保管时,其也系基于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法定代表人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有关任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原法定代表人已失去管理者的职权,已无权再维续持有、掌管公司的证照、印鉴,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三、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时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未做变更登记,导致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此种情况下在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

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八部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中。合伙企业印章证照的保管者不按时返还或不返还印章证照,是合伙企业印章证照返还纠纷的产生原因,而目前我国仅对公司法上的印章证照返还作出了相关规定。

案由只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而非简单等同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院不得只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找不到对应的案由为由而不予受理。确定某一纠纷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法官不能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来判断。

笔者通过“合伙企业”、“证照返还纠纷”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中搜索发现,合伙企业的证照返还案件的案由也多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与公司无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综合实际情况和合伙企业经营状况等多方面,以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诉讼主体、管辖、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举证责任及证据、诉讼请求设计

原告:公司、清算组[(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股东代表诉讼[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543号]

被告:公司证照返还义务人(如无权持有证照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董监高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人: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基础权利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应当根据产生该项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在通常情况下,公司证照返还产生的原因是侵权行为人非法占有、控制公司证照,其据以确定管辖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侵权法律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2016)鲁民辖终476号]。但实践中一般将公司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2019)京02民辖终806号]、[(2019)川01民辖163号]

举证责任分配及常见证据:

(一)举证责任分配

此类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证照被被告无权占有的事实。

(二)证明要件:

1. 公司证照由被告占有;

2. 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告无权占有公司证照。

(三)常见证据

1.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内部规定等能够证明公司证照保管义务人的文件;

2. 要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的催告函、通知函、律师函、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沟通记录;

3. 报警回执单;

4. 其他相关证据。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该案由项下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有三种不同的判决。

部分判决认为,该案由的请求权基础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462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条规定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则丧失实体权利,即丧失“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判例有:(2019)川0192民初4704号

部分判决认为,该案由项下公司证照的返还适用诉讼时效,如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3799号,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2574号

部分判决认为,该案由的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判例有:(2018)陕0104民初6015号(2017)苏民申3393号(2019)粤1882民初1110号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般表述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公司返还其无权持有的公司证照;(如1、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合同专用章、采购专用章、部门专用章、项目专用章、标段专用章等;2、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3、其他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U盾、商务合同等)。

(二)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判规则与要点解析

裁判1:股东会要求侵权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印章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85号严建华与上海昌城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2:除非公司内部有特别约定,否则理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持有或安排持有公司证照等物品。

--案例:(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92号展亚轮与上海慕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3: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后,原实际占有、控制证照的人员有义务将证照返还给公司。

--案例:(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166号

裁判4: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持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其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007)潮阳民二初字第19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5:应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的代表。

--案例:(2013)二中民终字第17025号吕伸上诉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6: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权利人应证明被告确实持有该公司证照。

--案例:(2017)沪01民终14862号上海铭源数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诉姚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7:以证照作担保的债权未清偿时不可请求返还证照。

--案例:(2017)粤01民终1434号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饮水思园酒家与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8: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必须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股东才可作为原告代为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

--案例:

1.(2015)民申字第2767号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2.(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张辉强、林丽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9:声明作废的公章对善意第三人而言仍具有公司表征的特征,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公司虽然通过刊登遗失公告的方式办理了新的证章,但这并不妨碍公司请求返还原来的证章,否则将使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风险之中。

--案例:

1.(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83号倪某某与A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2.(2016)鲁02民终3806号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邢融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10:公章属于特定物品,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案例:(2016)粤03民终819深圳市慧简服饰有限公司与梁马利、李元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11:董监高拒不返还证照的,应当承担合理范围的赔偿责任。

--案例:(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958号陈子昂诉语培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12:在特殊情况,两枚公司公章均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但都经过工商备案。经鉴定,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虽原告公司主张有一个公章系他人私刻使用、公司对其效力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事先风险防范建议三条

第一条:变更法定代表人、争夺公司印章证照三步走

第1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分别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但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而董事长及经理的选任,需要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的选任需要股东会决定。所以,若原章程中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若原章程中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股东会,选任新的执行董事。另外,如果原董事会没有新控股股东的代表董事或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新控股股东需要先召集股东会,选任己方多数董事,改组董事会,然后再召开新的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原章程中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必须要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决的方式,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2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可根据第1步所形成的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3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鉴。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以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

第二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印章证照的掌管者

到底是谁掌管,是大股东指派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还是财务负责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出现“真空”,建议章程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或其指定的人持有,避免产生分歧和诉讼。

第三条:利用公证降低证照保管决议的瑕疵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特别是在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表决等各关键环节使用公证的手段,公证的方式可以使其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的瑕疵降到最低,保证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参考文献

[1]唐青林、李舒:《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

[2]朱锦清:《公司法学》

[3]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来源:微信公众号“公司法朱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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