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主张现金交付但缺乏转账记录的情况屡见不鲜。现金交付的认定需要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
由于现金交易难以留痕,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往往面临较大挑战。
实际案例
案例一
李某与颜某在工作中相识,2019年颜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95000元,李某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借给颜某95000元,李某的同事陈某作为见证人,颜某得到现金借款后,叫陈某帮打印好借条,其签名捺印后交李某收执。借款到期后,颜某并未归还李某任何借款。颜某虽辩称未收到款项,但未能提供反证。
审理法院结合以下因素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1.借条的真实性:颜某签字确认借条,且未提供伪造证据;
2.证人证言:陈某作为现场见证人,证言与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
3.交易合理性:借款金额较小,符合朋友间借贷的常见方式。
裁判要点:
1.小额借贷中,借条+证人证言可形成有效证据链;
2.被告无合理抗辩或反证时,法院倾向于支持原告主张。
案例二
何某某主张向泉城公司现金交付300万元,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交付细节矛盾:何某某一审称现金在茶馆交付,二审却改口部分款项交付案外人;
2.资金来源不明:未提供大额取现记录或合理资金来源说明;
3.交易习惯异常:第一笔借款通过转账(扣除利息后交付),第二笔却采用全额现金,与惯例不符;
4.签名鉴定问题:借条中泉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系伪造,削弱了证据可信度。
裁判要点:
1.大额现金交付需详细说明资金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
2.陈述前后矛盾或与常理不符的,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01 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时,应当提供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特别是在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据来证明现金的来源、交付过程以及借款的实际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具体来说,出借人需要证明:
借贷关系的存在:出借人应提供借条或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接受了借款。
借款的具体金额:对于大额现金,出借人需要提供银行取现记录或转账记录,以证明取现的金额与借条中载明的金额相符。
资金来源与交付能力:出借人需提供取现记录、收入证明或他人借款凭证。
现金的来源和交付过程:出借人需要说明现金的来源,例如借款来源于何处,如何携带现金交付给借款人等。
交易的合理性和习惯:法院还会考虑交易的合理性和习惯,例如在某种社区或群体中大额现金交易是否常见。
02 审查标准
此外,对于大额现金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原告的举证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证据须使法官确信借款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显著高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这些因素来判断现金交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即使没有直接的书面凭证,也可能被认定现金交付的事实。
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涉及现金交付,出借人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有效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同时,建议在出借款项时,尽可能减少大额现金交付,增加银行转账等更容易证明的交付方式,以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实务建议
1.尽量通过转账交易: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可固定资金流向;
2.完善书面证据:借条需明确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保留辅助证据:现金交付时可邀请见证人,或拍摄交付过程视频;
4.及时固定对方确认: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借款人确认收到款项。
现金交付的借贷纠纷中,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原告需通过借条、证人证言、资金来源证明等多维度补强证据,而被告则需提出具体反证以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对于大额借贷,现金交付风险极高,建议优先选择可追溯可留痕的支付方式,避免“口说无凭”的困境。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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