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由来
很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分不清保证担保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该问题直接影响保证责任的主张,甚至因不知何时主张而丧失了保证担保。
分析解答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发生混淆,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正确区分两者,准确适用法律,对维护保证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有如下特征:
1.保证期间一旦定了就不能变。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依照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2条对此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金融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会因权利人起诉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保证人两个阶段的双重保护,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是保证期间,后是诉讼时效,二者不会发生交叉和重叠。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起算,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而免除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起算,也就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典新规
《民法典》
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69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32条【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实务提示
金融担保业务中,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实务中,提示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避免丧失保证权利。由于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由两年改为三年,建议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债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则从债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此,便于信贷人员操作,以免起诉时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未超过,但保证期间已过。
首发: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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