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合同到期后租客仍在房中居住,房东也继续接收租金。看似正常的租赁关系,却因房东不愿再租房屋而引起纠纷。但租客认为自己没有违约而拒绝搬离。那么,房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性质是什么?这就涉及到不定期租赁合同效力认定与解除权行使的问题。本文对此予以梳理,供律师朋友参考。
一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类型
“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前已经存在了一个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因双方事实上的继续履行行为,随后前面合同转化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原生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从建立租赁关系的开始,在当事人之间就没有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租赁合同的期限,这个合同的本身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 原生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构成
构成(Ⅰ)是指原生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口头合同,因未采取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而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构成构成(Ⅱ)是指原生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书面合同,因没有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适用《民法典》第510条仍然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情况下而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三 转化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不是完全脱离原合同的全新合同,仅是改变合同期限的原合同。因此,“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除租赁合同期限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何租金数额、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仍然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值得说明的是,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且解除权的性质为任意解除权,即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条件,相对方才享有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法律只要求解除方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时即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五 结语:合理期限的认定
“租物性质”是指租赁物的自然属性,比如汽车还是房屋。租赁物的不同性质,其保存时间、适用年限均不相同,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通知时间要求也不同。“租赁目的”是指承租人临时使用还是长期使用,用于生产还是用于消费,不同目的对通知解除时间也有不同要求。“交易习惯”是指一个地区、特定人群从事某类租赁事务的常规做法,不同的交易习惯对于解除通知时间的要求也不相同。
附法条规定:
①《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民法典》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③《民法典》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④《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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