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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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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由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多数保证人都熟知该项权利。依照《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除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外,还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哪些权利呢?该条从文意上没有具体说,本文对此讲一讲。

分析解答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了担保人之间有追偿的约定或担保人之间系连带共同担保外,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此时,保证人仅能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依照《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句话如何理解?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担保物权。该条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解读。

如果债权人的债务未全部偿清,债权人就剩余债务有权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担保物权。此时,债权人与承担了部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均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担保物权,两者发生冲突。依照《民法典》第700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应以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优先。担保人在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就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财产价值,可继续主张担保物权。

法典新规

《民法典》第700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18条【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提示

提示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担保物权。

提示二:当债务未全部清除时,债权人与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都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担保物权,以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优先。

首发: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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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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