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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组织卖淫罪中“组织”性的认定与辩护思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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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简要探讨了组织卖淫罪的法条解析、组织性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组织卖淫罪中“组织”性的认定与辩护思维(一)泓法刑辩|组织卖淫罪中“组织”性的认定与辩护思维(二)。接下来,我们将从无罪、轻罪以及量刑情节等多个角度,探讨组织卖淫罪的辩护策略,合理有效的辩护思路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无罪辩护思路

(一)证据不足的辩护空间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基础,若控方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最低证明标准那么在事实认定方面就有很大辩护空间,比如在合法性方面,一旦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应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要求排除。在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方面比如物证是否被伪造、篡改,证人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动机也是审查的其中一个方面。

(二)法律适用错误的辩护空间

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错误定性。就需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真正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某些行为虽涉及卖淫相关活动,但在组织性、规模性等方面未达到组织卖淫罪的严苛标准,可能仅构成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较轻罪名,甚至不构成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辩护时可基于事实与证据的相符程度结合法律固定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二、轻罪辩护思路

(一)组织卖淫到协助组织卖淫或其他轻罪

当案件事实表明当事人行为虽与卖淫活动有关,但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时,可尝试争取罪名变更的辩护。若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仅起到辅助性作用,如只是偶尔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场地信息、协助招募少量人员,并未对卖淫活动进行实质性的组织、管理和控制,那么在辩护空间上就可依据其行为特征,主张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更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当事人只是偶尔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仅介绍过一两次卖淫行为,未形成有组织、有规模的卖淫活动,那么在辩护思路上就可据此为当事人争取认定为轻罪,从而降低刑罚。

(二)情节较轻的辩护

在共同犯罪中,若当事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处于次要或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在辩护时可通过详细分析当事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如是否听从主犯指挥、参与程度深浅、获利多少等因素,充分论证其从犯地位。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如果当事人具有初犯、偶犯,且组织卖淫活动持续时间较短、涉及人员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都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有力依据,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刑罚。

三、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一)法定量刑

自首和立功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若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争取免除处罚。立功方面,若当事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等都是从轻的情节。

另外,坦白和认罪认罚也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若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可依据此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争取

除法定量刑情节外,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具有重要意义。主观恶性较小是酌定量刑情节之一,辩护时可从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目的等方面入手,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

例如当事人可能是在受到他人胁迫、引诱的情况下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并非主动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与主动策划、组织的犯罪分子存在明显差异,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分考虑。积极退赃、赔偿也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内容。若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因组织卖淫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体现其悔罪表现和弥补损失的态度,也可以将此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从无罪、轻罪和量刑情节等多个思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洪树涌,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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