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当大股东决定解散并注销公司,而小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意见分歧、失联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配合完成注销手续的情况并不罕见,最终形成“公司僵局”。这种情况下,其实大股东并非无计可施,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和诉讼救济两个层面,详细分析大股东应如何操作实现公司注销。
一 公司的注销程序
(一)一般流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的注销是解散公司、结束公司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步骤,股东若要决定解散公司,需经合法清算程序后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公司注销一般包含如下流程:
1.公司决定解散:因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被吊销执照等原因解散公司,出现法定事由的需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成立清算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公告;
3.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处理剩余财产;
4.制定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后申请注销登记;
5.工商注销登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完成注销。
总的来说,公司注销需遵循“决议、清算、注销”的三段流程,大股东需在每一步骤确保程序合法性。
(二)企业无法正常注销的后果
企业无法正常注销可能会引发多重连锁反应,具体表现为:
1.税务限制:即便停止实际经营,税务申报义务并未终止,未按时申报将导致罚款与滞纳金;
2.法人信用受损:企业异常状态直接关联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可能引发高消费限制、禁止担任新企业高管等惩戒;
3.新公司设立困难:原注册地址无法用于新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名下其他企业也可能受到联合惩戒。
(三)注销重要步骤中因小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方式
在一般注销过程中,与小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息息相关的步骤中包括了股东会决议、清算程序、工商与税务注销三大环节,若其不予配合,将导致程序推进困难重重。
1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启动后续程序的基础。在股东会决议这一过程中,大股东要召开股东会需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以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签字。若小股东拒绝签收,需通过公证送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留存送达证据。
决议内容中需明确注销理由、清算组成员、清算期限等事项,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只需在决议文件中注明异议股东的姓名及反对意见。
2 清算环节
清算环节是公司注销的核心。大股东可依据股东会决议,单方任命清算组成员,并在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若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公司印章,可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从而取得相应证章。例如在(2024)粤0606民初17710号案件项下,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罢免原法定代表人,并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
若小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资产、隐匿账册等方式阻挠清算,导致清算无法进行,大股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向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若小股东既不配合也不反对,但拒绝在清算报告上签字,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清算报告效力。法院经审查确认清算程序合法、清算报告真实的,可判决确认其效力,以此作为工商注销的依据。
3 工商与税务注销
这是公司注销的最后一道程序,常规注销需完成税务清税和工商登记注销两大步骤。
3.1税务注销上,需提交清税申报表、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若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办理,大股东可凭股东会决议及清算组证明,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税务部门应基于公司清算事实办理清税手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为由拒绝。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的,清算组可向法院提起证照返还之诉,或凭法院生效判决到公安机关补办印章后继续办理。
3.2常规注销上,则需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清算报告只需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小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未注销,2025年10月10日即将实施《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强制注销办法》)明确规定可由登记机关直接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大股东需配合提供公司失联证明。若已通过诉讼确认清算报告效力或股东会决议有效,可凭法院判决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市场主体注销的,可直接凭法律文书办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即将实施的《强制注销办法》虽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清理“僵尸企业”,但这一新规仍为注销流程提供了新选项。新规实施后,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强制注销公告,公告期为90天。其强制注销程序由登记机关主动发起,无需法定代表人主动申请或提供资料,帮助解决了法定事由下,其不配合造成的困境。
二 司法救济策略:小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时的诉讼方案
正如上述,在注销公司的程序中,许多环节仍需小股东与法定代表人进行配合,如果出现了不配合甚至是阻挠的情况,又无法通过一般手段解决,就需要大股东果断选择司法救济路径,以完成公司解散或强制推进清算。
1.直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最直接的司法救济方式。
与上述在进行清算、注销环节中遭遇阻碍再提起针对性诉讼不同,法院支持直接解散公司的是证明公司存在“公司僵局”,这里包括了管理僵局: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虽然召开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会长期冲突,无法决策;经营僵局:公司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正常经营,继续存续只会导致资产持续消耗;以及压迫行为:小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及大股东利益。
如果满足以上要件,大股东可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将小股东列为第三人,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则该判决效力等同于股东会决议。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若逾期不成立,此时大股东就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以此绕开需要小股东配合成立清算组的问题,实现注销公司的目的。
例如以下案例:
2.强制清算之诉
如果大股东已经通过了有效的解散决议,但小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拒不组成清算组或移交公司资料,使得清算无法进行,则如同上文所提及,由大股东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需要提交公司已解散的证据、自行清算受阻的证据(如多次催告的函件、对方拒交公章的证明等)。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公司法解释(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法院审查后可进入清算实施阶段:
1.组建清算组:法院优先指定股东、董事等内部人员组成清算组;若其不能、不愿或不利于清算,则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或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数为单数并须指定负责人,代行诉讼职权。成员不称职的,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更换。
2.由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印章等,并核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3.对公司资产进行分配:依照工资、税款、一般债务顺序进行清偿。
4.制定清算报告,并交由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5.注销登记。
综上,即使小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大股东仍可通过合法路径实现公司注销,其核心就在于程序合规+司法后盾,既要严格遵循法定流程,也要善用决议效力确认、强制清算等诉讼以破解僵局。
首发:微信公众号“吴律聊公司”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吴同曦律师于2020年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是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青年法务人才库”成员,系福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同曦律师自2014年以来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并购重组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方面业务,曾参与过多家公司境内外上市项目、私募融资项目,并曾担任多家私募机构、银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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