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薪 7500 元,却要赔 35 万元”—— 这起发生在北京市的劳动争议案,让 “用人单位向员工追偿” 的话题再次引发热议。
2020 年,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司机卢某因逆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司向第三方赔偿 69 万余元。公司随后向卢某全额追偿,主张其承担所有损失。然而,从延庆仲裁委 “不予受理” 到法院提级管辖,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场纠纷的走向始终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员工因工作过失造成单位损失,追偿比例到底该怎么定?
不同于普通民事追偿,劳动用工关系中,单位与员工的权责边界本就复杂 —— 既要避免单位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员工,也要防止员工因 “重大过失” 逃避责任。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明确了 “重大过失” 的认定标准,更给出了追偿比例的 “五大考量因素”,堪称同类案件的 “参考模板”。
基本案情: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追偿拉锯战
要理清追偿权的逻辑,首先得还原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 从事故发生到多轮诉讼,每一个细节都影响着最终判决。
1. 事故核心事实
• 时间与主体:2020 年 11 月 12 日,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 “公司”)司机卢某(月薪 7500 元)驾驶公司车辆,在北京市延庆区 110 国道发生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违反 “右侧通行” 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导致孙某、张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
• 公司赔偿情况: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先后支付两笔关键费用:
a. 向事故受害人孙某、张某支付侵权赔偿款(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及案件受理费,共计 58.7 万余元(44.76 万 + 13.95 万);
b. 向卢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 16.3 万余元(因卢某被认定为工伤十级);
c. 额外赔付孙某车辆报废款 4 万元,并自行承担公司车辆损失 1 万元。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公司总支出超 69 万元。
2. 追偿的 “程序波折”
公司赔偿后,向卢某主张全额追偿 69 万余元,但过程却屡屡碰壁:
• 第一步:向延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 “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为由,决定 “不予受理”;
• 第二步:向延庆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此案是 “新类型疑难案件”,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级管辖”;
• 第三步:北京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卢某不服上诉,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这场 “仲裁 - 驳回 - 起诉 - 提级 - 上诉” 的拉锯战,核心争议点始终聚焦两个问题:卢某的过失是 “一般” 还是 “重大”?公司的追偿比例该如何计算?
法院观点:从 “重大过失认定” 到 “追偿比例计算” 的完整逻辑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都紧扣民法典第 1191 条(用人单位追偿权条款),并结合劳动用工的特殊性,层层拆解争议焦点。
1. 一审法院:两大焦点定权责
一审法院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分为两步:先定 “过失程度”,再算 “追偿金额”。
焦点一: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 “重大过失”?
法院给出的判断标准,堪称 “重大过失认定的教科书式表述”:
• 注意义务层面:卢某是 “专职驾驶员”,本应负有比普通人更高的 “审慎注意义务”;但他在无车辆安全隐患、无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明知对向有来车仍逆行,连 “一般人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 都未达到。
• 法律规定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 条明确 “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卢某的逆行行为直接违反该条款,且是事故发生的 “全部原因”。
• 反驳理由不成立:卢某主张 “过度劳累、事发前休克昏迷”,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 他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高速费凭证,无法证明 “持续高强度工作”;且法院查明,事发当日 6:30-8:30 卢某有充足休息时间,不存在 “被迫疲劳驾驶” 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 “重大过失”,公司有权行使追偿权。
焦点二:35 万赔偿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民法典》第 1191 条仅规定 “用人单位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但未明确 “追偿比例”。一审法院并未 “拍脑袋定数”,而是列出五大核心考量因素,逐一分析:
一审法院强调:“如果让月薪 7500 元的员工承担 69 万全额赔偿,不仅违反公平原则,更会变相让公司逃避经营风险”—— 这正是 35 万赔偿额的核心逻辑。
2.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关键理由
卢某上诉后,提交了新证据(驾驶证无重大违法记录、其他法院判决书等),主张 “自己是一般过失,最多承担 20% 责任”,但二审法院均未采纳:
• 新证据无效:驾驶证无违法记录,只能证明 “过往表现”,不能否定 “本次重大过失”;其他法院 “酒驾仅赔 20%” 的案例,与本案 “逆行全责” 无关联性(酒驾是故意违法行为,本案是重大过失,但情节不同)。
• 认可一审逻辑:二审法院明确,一审对 “重大过失” 的认定、对 “五大因素” 的分析,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无需调整赔偿额。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5 万赔偿额尘埃落定。
律师评析:案件暴露的 3 个核心法律问题
这场纠纷不仅是 “个案正义” 的实现,更暴露了劳动争议中 “追偿权行使” 的普遍痛点。结合案件细节,我们可以拆解出 3 个值得所有劳资双方关注的法律问题:
1. 案由之争:到底是 “追偿权纠纷” 还是 “劳动争议”?
本案最曲折的环节,就是 “案由认定”—— 公司先按 “追偿权纠纷” 起诉被驳回,再按 “劳动争议” 维权仍遇阻。这背后是 “请求权竞合” 的法律困境:
• 两种法律关系的叠加:事故本身是 “侵权纠纷”(卢某致第三方损害),但追偿发生在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且需结合 “工资水平、规章制度” 等劳动因素,因此同时涉及 “侵权责任” 和 “劳动争议”。
• 现行法律的空白:司法解释未明确 “此类纠纷应优先适用哪种案由”,导致仲裁委和法院初期 “各执一词”,出现 “程序空转”(公司两次维权被拒),增加了维权成本。
律师建议:未来司法解释应明确 “请求权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无论是按 “追偿权纠纷” 还是 “劳动争议” 起诉,法院都应受理,避免 “踢皮球”。
2. 追偿权行使的 “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本案明确了 “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硬性条件”,缺一个都不行:
• 前提一:员工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只是 “一般过失”(如轻微违规导致小损失),公司无权追偿。比如,司机因路况复杂轻微剐蹭,就不能要求员工赔偿。
• 前提二:公司已 “实际支付赔偿款”:追偿权的行使,必须以 “公司已经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为基础。如果公司未实际付款,仅 “承诺赔偿”,则不能向员工追偿。
3.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 “核心区别”
很多员工会问:“我不小心犯错,怎么判断是一般还是重大过失?” 结合本案,可总结出三个区分标准:
• 违反义务的层级:一般过失是 “违反特定岗位的普通注意义务”(如会计记错一笔小额账目);重大过失是 “连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都未达到”(如司机逆行、医生手术时遗留器械)。
• 行为与后果的关联性:一般过失是 “间接导致损失”(如仓库管理员忘记锁门,但小偷恰好未进入);重大过失是 “直接导致损失”(如仓库管理员故意不锁门,导致货物被盗)。
• 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如果行为直接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逆行、酒驾),且是损失发生的 “全部原因”,大概率构成重大过失。
实务建议:劳资双方该如何规避 “追偿风险”?
这起案件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司法机关,都有着极强的 “实操指引意义”。三方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1. 用人单位:3 个 “风险防控关键点”
• 第一:务必投保 “商业三者险”:本案中,公司若投保三者险,69 万损失大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向员工追偿。建议高风险岗位(司机、外勤、施工人员)的用人单位,除法定保险外,额外投保 “雇主责任险”“商业三者险”,分散风险。
• 第二:明确 “过失赔偿规则” 在规章制度中:公司可在《员工手册》中约定 “不同过失程度的赔偿比例”(如重大过失最高承担 50%,一般过失不赔偿),但需注意 “比例不能过高”—— 若约定 “重大过失全额赔偿”,法院可能因 “显失公平” 认定无效。
• 第三:加强岗前培训与监督:本案中,公司若对卢某进行过 “交通安全专项培训”,并定期检查驾驶记录,即使发生事故,也可减少 “管理疏漏” 的过错,在追偿中占据更有利地位。
2. 劳动者:4 个 “自我保护要点”
• 第一:遵守岗位基本规范:这是避免 “重大过失” 的核心 —— 司机不违规驾驶、会计不违规做账、护士不违规操作,从源头减少犯错可能。
• 第二:保留 “工作安排证据”:若公司强制要求 “超负荷工作”(如司机被迫连续开车 12 小时),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群通知、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事发后 “百口莫辩”。
• 第三:明确 “赔偿要求的合法性”:若公司要求赔偿,先看自己是否 “重大过失”,再看公司是否 “实际付款”;若公司无理由克扣工资抵赔偿,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第四: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卢某虽需赔偿 35 万,但仍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16.3 万元),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 即使因重大过失被追偿,也不影响工伤权益的行使。
3. 司法机关:2 个 “裁判优化方向”
• 第一:统一案由认定标准:针对 “追偿权纠纷与劳动争议竞合” 的案件,应出台指导意见,明确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案由”,避免 “程序空转”。
• 第二:发布典型案例指引:建议各地法院多发布同类案例,明确 “重大过失认定”“追偿比例计算” 的具体标准,让劳资双方有章可循。
结语
“月薪 7500 赔 35 万”,这个看似 “不对等” 的判决,实则是法律 “公平原则” 的精准体现 —— 它既不让用人单位 “甩锅”,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员工;也不让员工 “任性”,因重大过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起案件是 “风险防控的警钟”:与其事后花大力气追偿,不如事前做好保险投保、培训监督;
对于劳动者而言,这是 “职业审慎的提醒”:遵守规则不仅是对单位负责,更是对自己的钱包负责;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这是 “裁判尺度的示范”:追偿比例的确定,必须扎根于劳动用工的实际,平衡好双方的权责边界。
毕竟,和谐的劳动关系,从来不是 “一方压倒另一方”,而是 “风险共担、责任对等”—— 这,才是这起案件留给我们最深刻的启示。
首发:微信公众号“烟火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武警四川消防总队,从事防火工作20余年。历任防火参谋、法制科长、防火处副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消防工程师,技术八级,上校警衔,两次荣立三等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聘为四川省社会化消防工作专家库专家,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专家
聂传红律师现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研究和代理、执行案件办理、刑事辩护,从事消防法制研究和涉消案件代理,办理上百件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亲自运营“烟火律师”公众号、头条号和百家号,发表原创文章100多篇,致力于公益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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