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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婚内赠异性10万余元?法院:赠与无效,财产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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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不仅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背后的隐性底线。近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异性赠与财物价值超10万元,妻子发现后怒将丈夫(第三人)与受赠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妻子的部分诉求,认定婚内赠与其他异性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财产权益,更折射出婚内共同财产处置的法律边界、婚外赠与的法律后果等关键问题。今天,我们就结合这份(2025)豫172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带大家复盘案情、解读法律,看看这起案件能给我们带来哪些警示。

01 案情回顾:婚姻存续期的“隐秘赠与”,妻子发现后维权

要理清这起纠纷,首先得从案件的三位当事人说起:

原告林某甲:1984年出生,广东广州人,与第三人林某乙于2008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是本案中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一方。

被告贾某:1998年出生,河南上蔡人,与第三人林某乙于2023年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关系,是涉案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第三人林某乙:1982年出生,广东人,林某甲的丈夫,也是本案中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庭审时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案件的时间线集中在2024年3月至9月——这段时间里,林某乙与贾某的关系从“相识”逐渐走向“不正当交往”,而林某甲对此起初并不知情。

根据林某甲在起诉状中的陈述,2024年3月,林某乙与贾某认识后,贾某明知林某乙有配偶,仍与之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维持这段关系,林某乙陆续向贾某赠送贵重物品(包括手机、名贵手表、香水、化妆品等),还通过微信转账,累计赠与财产价值达101998.8元。

林某甲认为,林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也未得到追认,不仅侵犯了她的财产共有权,更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于是,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三项诉求:确认林某乙与贾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贾某返还101998.8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贾某承担。

02 双方交锋:各执一词争议集中在“赠与性质”与“财产归属”

面对林某甲的起诉,贾某的答辩态度十分坚决:她否认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认为林某甲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甚至反过来要求林某甲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贾某在庭审中给出了另一版“事实经过”:

1.相识与关系定位:她与林某乙于2023年3月在朋友聚餐中认识,林某乙自称“单身”,并主动追求她(她因年龄差距曾拒绝,但林某乙持续纠缠)。后续两人并非“不正当关系”,而是“经济合作伙伴”——林某乙将部分生意交给她打理,还邀请她参与对外应酬。

2.关键事件(怀孕与流产)2024年9月,她发现自己怀孕,林某乙当时承诺“养她一辈子”。但林某甲得知后,通过电话、信息施压,最终林某乙陪同她到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院做了人流手术。术前,林某乙转账5万元,称是“照顾术后身体”“补偿”,并希望她以后“帮忙生孩子”。

3.涉案物品的否认与认可:她否认收到过林某甲所述的“华为手机”;对于手表、香水、化妆品等物品,她称“从未主动索要”,是林某乙“用个人财产表达爱意”,并同意当庭将这些物品返还给林某乙(而非林某甲)。

核心争议点

01 林某乙与贾某之间是否存在“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

02 林某乙转账的5万元及赠送的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 贾某是否需要向林某甲返还财产?

03 法院审理:查清事实+适用法律认定赠与无效并明确返还范围

庭审中,法院并未偏信任何一方的单方陈述,而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婚证、网购订单支付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医疗票据等),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严谨核查。

(一)法院查明的核心事实

1.婚姻关系与财产属性:林某甲与林某乙于2008年登记结婚,涉案赠与行为(2024年3月至9月)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双方未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意味着,林某乙在此期间处分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赠与财产的具体范围与价值:

•实物赠与:林某乙通过购物网站购买物品并指定贾某为收货人,具体包括:浪琴手表(11700元)、罗拉玫瑰项链及耳钉(1690元)、迪奥香水(1133.3元)、娇韵诗化妆品(2224.02元+467.68元)、戴森吹风机(3799元)、康某产品(145.5元),以上实物总价值21159.5元。

•现金赠与:2024年9月13日,林某乙通过微信向贾某转账5万元,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转账与“孩子相关事宜”有关。

3.关键佐证:2024年9月19日,贾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进一步印证了她与林某乙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二)法院的判决理由:紧扣“公序良俗”与“夫妻共同财产权”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适用围绕《民法典》展开,主要涉及三大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如买菜、交水电费等小额支出),都不能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林某乙赠与贾某的5万元现金及价值2万余元的物品,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支出,且未经林某甲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林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贾某发展不正当关系,并为维持该关系赠与财物,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违背了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即“公序良俗”)。因此,无论贾某是否知晓林某乙已婚,这种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从法律上都应认定为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对“返还范围”做出了细化认定:

•5万元现金:属于可直接返还的财产,贾某应全额返还给林某甲;

•浪琴手表:价值较高且具有通用价值,贾某当庭同意返还,且不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形,故判决贾某返还原物(价值11700元);

•其他物品(香水、化妆品、吹风机等):属于“消耗品”,贾某已实际使用,存在“返还不能”的风险,故判决贾某按物品价值折价补偿9459.5元;

•林某甲主张的“华为手机”及其他未提供证据的款项:因缺乏网购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支持,法院未予认可。

(三)最终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事实与法律适用,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第三人林某乙与被告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2.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甲款项59459.5元(5万元现金+9459.5元折价补偿);

3.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甲浪琴手表一个(价值11700元);

4.驳回原告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举证的手机、额外款项);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480元(因其部分诉求未获支持),被告贾某负担790元。

同时,法院明确:若贾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贾某提出的“30万元赔偿”“赔礼道歉”等反诉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且“流产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均未予支持。

04 律师提醒:这3个法律要点,每个已婚人士都该知道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婚内一方赠与婚外异性财产,配偶维权”的纠纷屡见不鲜。结合本案判决,陈律师也在此给出了三点关键提醒,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人士,都值得关注:

1.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想动就能动”,大额处分需双方同意

很多人误以为“自己赚的钱可以自己说了算”,但在婚姻关系中,只要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怕是一方单独赚取的收入,处分大额财产(如买房、买车、赠与他人万元以上财物)时,也必须经配偶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可能因“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无效。

2.婚外赠与“看似甜蜜,实则违法”,受赠人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本案中,贾某即便声称“不知林某乙已婚”,也无法改变“赠与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从法律角度看,无论受赠人是否知情,只要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关系、且侵犯了配偶的共同财产权,配偶就有权起诉要求返还。

更重要的是,这类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受赠人可能不仅要返还财产,还可能因“不正当关系”面临道德谴责,甚至影响个人名誉。

3.遇到类似纠纷,“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林某甲能成功维权,核心在于她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网购订单(证明实物赠与)、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现金赠与)、聊天记录(佐证赠与目的)。反之,若缺乏这些证据,即便事实存在,也可能因“举证不能”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因此,若发现配偶存在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建议及时留存以下证据:转账凭证、购物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必要时可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05 结语:婚姻需要忠诚,法律守护底线

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财产返还”纠纷,实则是法律对“婚姻忠诚”的有力维护。法院的判决不仅明确了“婚内婚外赠与无效”的法律规则,更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婚姻不是“单方面的自由”,而是双方的责任与承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是“经济共同体”的体现,更需要双方共同尊重与守护。

对于已婚人士而言,应牢记“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冲动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可能既伤害家庭,又面临法律后果;对于未婚人士而言,在与他人交往时,也应谨慎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陷入“不正当关系”,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婚姻的长久,需要以忠诚为基石;财产的安全,需要以法律为保障。希望这起案例能给大家带来启示,让每一段婚姻都能在法律的守护下,保持纯粹与稳定。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你会如何处理?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也欢迎将这篇普法文章转发给身边的朋友,让更多人了解婚姻中的法律边界!

作者:陈鉴豪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陈鉴豪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鉴豪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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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专攻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与刑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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