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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中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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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A先生50岁余,经营一家公司。有两次婚姻,与前妻生有一个女儿B;与现任妻子C(40岁,家庭主妇)生育一个儿子D(15岁,学生)。

  A先生购买了大额保单(10年期50万元年金险)一份。保险结构为:投保人A先生;被保人D;受益人:C。没有豁免保费条款。

  三年后,A先生不幸去世。B、C、D之间就本保单产生纠纷。B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拿回保单中属于自己的保险现金价值份额;C、D极力希望继承保单,为保单续保,却为保险费发愁。

一、保单的继承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可见,投保人对于保单的核心义务是支付保险费;核心权利是保单合同解除权。

  在这个案例中,对该保单,A先生未立任何遗嘱。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A先生的法定继承人B、C、D有权继承该份保单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投保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但是,“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承继、行使呢?

  针对这个问题,依据2015年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如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继承人之一,我国判例实务中倾向于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即投保人的地位或称保单,判归“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给付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相应金额。也就是说,A先生去世后,其现任妻子C及其儿子D,在向B支付相应的现金价值的份额后,可以阻止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的。

  但,投保人的变更问题尚未解决。

  目前,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投保人去世时,对于投保人的变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在当前的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如何确定投保人,应由B、C、D协商一致,然后,在保险人处办理相应的投保人变更手续。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方法确定新的投保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一是,各继承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变更后的投保人,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在保险人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二是,拟继承保单投保人的继承人提起诉讼,持生效法律文书,在保险人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就本案中相对特殊复杂的家庭成员关系来说,B、C、D自行协商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通过诉讼解决的效率可能更高一些,一场诉讼在所难免。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投保人未对保单做遗嘱或其他安排,保单的危险系数直线上升。就本案例而言,如各继承人不能就续保、更换投保人达成一致,出现解除、终止合同,分割保单现有利益和价值的情况则会发生,即使各继承人同意更换投保人,本保单的保费缴纳,因投保人去世,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保单的遗嘱

  在上述案例情况下, A先生如能通过遗嘱对保单进行相关安排,不仅可以提高保单的安全性,也可以避免在A先生过时,B、C、D因保单发生纠纷。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行为人合法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加强,遗嘱作为降低风险、预防纠纷以及保障亲人利益的有效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就本案而言, A先生如提前对保单立遗嘱作出安排,不仅是对保单负责,完成保单的规划,更能避免B、C、D之间因本保单产生纠纷,这也是对B、C、D负责的表现。并且,用遗嘱对保单进行安排,成本很低,却立即生效,也可以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十分方便。

  A先生可以在遗嘱中对以下内如做出安排:

  首先,保单的归属。

  上述案例中,A先生购买的是一份10年期50万元年金险,其被保险人是C,受益人是D。可见是对C、D作出的保险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投保人的A先生,可以提早立遗嘱,将本案例中的保单交于C继承。这样,在A先生去世后,该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全部由C或D继承。C或D即可以依据A先生的遗嘱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

  其次,保费的来源。

  上述案例中, A先生购买的是一份10年期年金险50万元年金险,没有豁免保费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A先生已经50岁余,保险费需交10年之久。对A先生而言,自己的身体健康风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在保单订立时就应当加以考虑。

  生活中,现任夫人C是一名40岁的家庭主妇,儿子D是一名15岁的学生,其经济来源狭窄,经济上对A有很大的依赖性,这也是A先生买保单的原因之一。事实上,A先生去世后,缴纳保险费对C、D来说确实是很大的难题。A先生需在遗嘱中对缴纳保费的风险重点考虑。

  为防范缴纳保费的风险,A先生可提前在遗嘱中留出与保费相应的钱款,如存款、实物变现或其他保单(如被保险人为A先生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A先生或空白。),确定由C或D继承。

  对于钱款,在立遗嘱时,A先生应注意:(一)存款,明确存款的数额、存储银行、开户行、银行存折/卡存放位置,密码等信息;(二)实物变现,明确实物存放的位置,取用方式,变现的途径、变现的依据等信息。(三)其他保单的理赔款。A先生在遗嘱中应明确保险人名称、保险合同存放处及取用方法。

  最后,为保证钱款专项使用,A先生还可在遗嘱中明确:此钱款仅作为保单的保险费缴纳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A先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及其他情况变化,随时调整遗嘱的内容,保证遗嘱所涉财产真实,同时也是A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A先生如使用遗嘱对保单进行如上安排,B、C、D的纠纷可以避免,C、D缴纳保险费的难题也可获解决,保单就可以顺利承继,实现保单的目的。

  所以,在购买大额保单时,投保人应特别对保单的缴费及承继等进行综合分析,使用遗嘱对大额保单进行安排和规划,保证保单的安全,同时也使保单的目的得以实现。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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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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