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甲某在本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6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甲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5月、6月均有相关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5月、6月的销售提成款。
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所以,个人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款项到账,什么时候付款。
甲某与公司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仲裁庭。
分析
上述是一起员工离职后关于提成结算纠纷的典型案例,即员工离职时相关款项未到账,应如何结算提成的问题。
情形一:若提成的比例、发放条件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主流观点认为,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3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提成是对业绩的奖励。只要员工举证完成了指定的工作,就理应获得自己的劳动所得。即使在劳动合同或薪酬管理规定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依照提成的工资性质也应当支付;不能因为员工离职就不再结清剩余提成。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00号判决书:
“本案中,张伟离职时有部分订单的款项并未全部到账,在公司利润尚未完全产生的前提下,要求其将提成承诺兑现完毕显然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款项收回”作为提成支付前提条件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并不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有所矛盾。因为离职时员工并未协助完成所有回款,以此为基础的提成支付条件也未成就,这类工资在离职时无法一次性结清。但用人单位在约定条件成就后,应按期发放提成。”
情形二: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如员工离职,提成不再支付”,文件经过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有效。
(2017)京01民终字第4906号判决书:
“该制度中载明‘考核周期为回款结算至离职当日已到账的实际回款额’,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闫悦亦予以签字,另考虑到提成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带有奖励、激励性质的报酬,法院对塞纳德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核算闫悦提成的范畴应以其2015年3月31日离职前回款的合同为限,自2015年4月1日起回款的合同不再计入此范畴……”
律师建议
为维护各方利益,减少纠纷发生,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构成及工资支付条件,尤其是提成、奖金等容易产生纠纷款项的适用标准、适用条件、支付时间等。
(2)用人单位制定提成制度时,应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出示,在其同意后将其列为劳动合同附件使用。
(3)在劳动者离职时,就尚未结清的提成款,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提成款的支付数额、条件及支付时间。
(4)关于与支付提成相关的材料(如销售合同、回款情况、提成结算情况)应妥善保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首发:微信公众号“合规实务”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山东德衡(青岛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审核员和经济师。毕业于湖南大学。5年企业管理和9年审核认证经验,有央企、外企和合资企业的复合经历。主要从事合规和公司治理法律服务,擅长安全、环保、质量和企业社会责任。
微信公众号:合规实务
邮箱:guopeiming@deheng.com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