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反稀释条款,常见于投融资协议里,是投资方为防范自身股权被稀释而设置的关键条款。当企业后续融资发行新股份的价格,低于前轮投资人的认购价格,或因新投资人加入等情况,致使前轮投资人股权比例下降时,该条款便会启动。其调整方式主要通过价格调整,常见手段有股份补偿、现金补偿等,以此维护前轮投资人的利益,确保其在企业中的权益价值不受损害。
(一)经济利益保障
股权反稀释条款的核心功能之一,是防止前轮投资人 “买贵”。假设企业后续融资价格降低,后轮投资人能以更低成本获取股权,若没有反稀释条款,前轮投资人的股权价值就会相对缩水。例如,张三在 A 轮以 10 元 / 股购入 20 万股,投入 200 万元。到 B 轮融资时,发行价降为 5 元 / 股,若无反稀释条款,张三的股权价值便会因股价降低而受损。但借助反稀释条款,张三可依约定获得补偿,维持投资经济价值。
(二)控制权维护
从对目标企业控制权角度看,反稀释条款能防止原投资人份额被过度稀释,进而削弱控制权。在企业发展进程中,多轮融资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分散,若原投资人股权比例大幅下降,其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力也会随之降低。反稀释条款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股权稀释程度,助力原投资人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保障其在企业重大事务上的话语权。
(一)折价融资情形
实践中,“折价融资” 即企业估值下降时,容易触发反稀释条款。当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新一轮融资估值低于前一轮,后轮投资人以更低股价入股,前轮投资人股权价值和比例均受影响,此时他们会依据反稀释条款寻求补偿。比如企业 A 轮投后估值 1 亿元,B 轮投前估值却降至 8000 万元,这种情况下,A 轮投资人的权益面临稀释风险,反稀释条款就可能发挥作用。
(二)非融资目的发行新股
即便企业不是为融资,而是因员工股权激励等原因发行新股,也可能致使总股数增加、股价下降,影响前轮投资人权益。例如企业进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大量增发新股,虽然并非融资行为,但股权结构被稀释,股价相应降低,前轮投资人利益受损,同样可能促使反稀释条款启动。
(一)投资方角度
合理选择反稀释类型:对于高风险早期投资项目,完全摊薄条款能给予较强保护;成长期企业则更适合加权平均条款,兼顾权益与企业发展。
明确条款细节:在投资协议中清晰界定反稀释条款触发条件、补偿方式等,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例如明确新股份发行价格计算方式、何种情况属于低价发行等。
设置合理限制:考虑设置反稀释条款的适用期限、补偿上限等,平衡自身权益与企业承受能力。
(二)融资方角度
争取有利条款:在谈判中尽量争取采用加权平均条款,降低对自身股权结构和后续融资的冲击。
约定例外情况:设置员工股权激励、战略投资等例外情形,保障企业正常运营需求。
关注条款影响:提前评估反稀释条款对企业股权结构、控制权及后续融资的长期影响,合理规划融资策略。
(三)条款意义重大
股权反稀释条款在投融资中至关重要,它既是投资人权益的 “保护盾”,防止股权价值被稀释,也是企业融资定价的 “约束绳”,促使企业合理规划融资,对平衡投融资双方利益意义非凡。在资本市场复杂多变的当下,其重要性愈发凸显。
(四)类型选择关键
完全摊薄条款和加权平均条款各有优劣。完全摊薄条款保护力度强,但对企业冲击大;加权平均条款相对温和,更具平衡性。投融资双方需依据自身情况,审慎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例如早期创业企业,为吸引投资可适度接受完全摊薄条款;成熟企业融资时,加权平均条款可能更合适。
(五)合规协商并重
反稀释条款设计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同时,投融资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条款细节,包括触发条件、补偿方式等,确保条款公平合理且可操作。如在协议中详细规定计算方式、调整机制等,减少潜在纠纷。
(六)动态调整适应
企业发展和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反稀释条款可能需适时调整。双方应保持沟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优化条款,以适应新需求。比如企业业务拓展、战略转型时,重新评估反稀释条款的适用性,做出合理调整。
完全摊薄条款:直接以后续融资的 “最低发行价” 为基准,重新计算投资人持股数量,不考虑后轮融资的股份发行规模。 加权平均条款:结合 “前一轮股价、股数” 与 “后一轮股价、股数” 综合计算,兼顾融资价格和发行规模,避免单一因素导致的极端稀释。 2. 计算结果示例(表格可能附具体案例): 完全摊薄条款:假设 A 轮投资人以 10 元 / 股认购 20 万股,B 轮以 5 元 / 股融资,投资人持股数直接翻倍至 40 万股(成本降至 5 元 / 股),全额覆盖价格下跌带来的稀释。 加权平均条款:同样 A 轮 10 元 / 股、20 万股,B 轮 5 元 / 股发行 40 万股,经公式计算(加权平均价 = 总融资额 / 总股数),投资人成本会调整至约 6.67 元 / 股,持股数增幅小于完全摊薄条款。 3. 对投融资双方的影响: 完全摊薄条款:对投资人保护极强,但会大幅稀释创始人及老股东股权,可能压缩企业后续融资的股权空间,增加创始人控制权流失风险。 加权平均条款:既为投资人提供了合理补偿,又避免过度稀释企业股权,对双方利益的平衡度更高,减少因条款严苛导致的合作矛盾。 4. 适用场景: 完全摊薄条款:多见于早期高风险项目(如种子轮、天使轮),投资人承担更高风险,需更强的权益保障。 加权平均条款:更适合成长期项目(如 A 轮后),企业已有一定估值基础,需在保护投资人与维持自身股权结构之间找到平衡,为后续融资预留空间。 1. 核心逻辑: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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