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擅自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等17项新纳入的违法行为究竟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新规对我们的生活又有什么样的影响?
本文将以律师视角,逐一进行条文解读与实务分析,为大家学习和理解新法提供实务指引。
1.妨害安全驾驶
【律师解读】
该条明确规制对象为“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客运班车、地铁等)”,将“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员手臂/衣物、殴打驾驶员头部或躯干”等直接干扰驾驶操作的行为入法。
该条填补了此前对此类行为多依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法律空白,实现了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精准化、前置化规制。旧法中“未造成撞车、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则无法处罚”的执法困境得以破解,对违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该条的核心界定标准为“实施即违法”——无论是否引发实际危险,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强化对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前置保护,从源头防范公共交通驾驶干扰引发的安全风险。
2.高空抛物
【律师解读】
该条突破旧法“仅能通过民事赔偿(如侵权责任)或刑事追责(需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处理的局限,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出发,将“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直接纳入治安管理范畴。
该条明确“高空”是指“具有一定坠落高度、可能危及地面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空间(如建筑物二层及以上、高空作业平台、架空桥梁等)”,“抛掷物体”包括砖块、刀具、玻璃制品、大型生活垃圾等任何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
核心界定标准为“实施抛掷行为即违法”,无需等待实际损害发生,实现对公共空间安全的预防性监管,从源头降低高空抛物引发的伤亡风险。
3.无人机等“黑飞”
【律师解读】
该条针对“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消费级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风筝等),明确“黑飞”的界定标准为“违反国家规定升放、飞行”——具体指未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未报备飞行空域、未取得飞行许可,或在禁飞区域(如机场净空区、军事管理区、重大活动现场(如运动会、庆典)、核设施周边)飞行。
该条款为航空安全管控、重大活动安保提供明确执法依据,解决此前“多地禁飞但无统一处罚标准”的问题,规范“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秩序。
4.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物体
【律师解读】
该条重点规制“携带明火且无安全防护措施的物体”,除常见的孔明灯外,还包括未密封的明火灯笼、燃烧的纸质祈福物、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烟火装置等。“违规”的核心界定为“在禁放区域(如森林保护区、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化工厂)、城区人口密集小区、高压线路下方)或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如未远离建筑物、未安排专人看护)升放”,直接防范因明火掉落引发的森林火灾、城区火灾等风险,明确“违规升放即处罚”的监管逻辑,避免“事后追责难”,强化对明火物体升放的全流程安全管控。
5.考试作弊
【律师解读】
该条针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具体包括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医师/药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将三类行为纳入治安处罚:一是“组织作弊”(如策划作弊方案、召集作弊人员、提供作弊器材(如无线耳机、针孔摄像头));二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如考前泄露试题、考中传递答案);三是“代替考试”(包括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该条与《刑法》“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形成衔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组织作弊未涉及3科以上、代替考试未发生在国家级重要考试)的,以治安处罚规制,构建“治安+刑事”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填补旧法对未达刑事标准考试作弊行为缺乏处罚依据的空白,维护国家考试公平公正秩序。
6.组织领导传销
【律师解读】
该条明确“传销行为”的核心特征为“拉人头、缴会费、层级返利”——即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或购买高价商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发展他人加入获取层级式收益。“组织领导”的界定为“在传销组织中起策划、组织、管理作用的人员(如发起人、核心负责人、区域代理、培训讲师等)”,对情节显著轻微(如发展人员不足10人、未形成层级)的组织领导行为,公安机关可直接治安处罚,实现打击门槛前移,从源头遏制传销组织扩张。
该条填补旧法“仅能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发展层级3级以上、发展人员30人以上)的传销行为追责”的空白,实现打击门槛前移,从源头遏制传销组织扩张,防范传销对群众财产和社会秩序的侵害。
7.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律师解读】
该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深度衔接,明确“英雄烈士”的范围——包括为国家、人民利益牺牲的烈士(如革命先烈、抗疫烈士),以及历史上公认的英雄人物(如抗日英雄、抗美援朝英雄)。“侵害行为”除侮辱(如辱骂、恶搞英雄烈士肖像)、诽谤(如编造英雄烈士“假事迹”抹黑)外,还包括故意损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如涂鸦烈士纪念碑)、在网络平台(如社交软件、短视频平台)发布诋毁言论等。核心界定标准为“尚不构成犯罪”——即未达到《刑法》“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情节,通过治安处罚强化对主流价值观、英雄烈士尊严的法律保护。
该条通过治安处罚强化对主流价值观、英雄烈士尊严的法律保护,填补旧法对未达刑事标准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监管空白,引导社会尊重英雄烈士。
8.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律师解读】
该条在旧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如破解密码进入他人服务器)”基础上,新增三类行为的界定:一是“非法获取数据”(如未经授权提取系统中的用户信息、商业秘密、政务数据);二是“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数据”(如删除企业财务数据、修改考试成绩、给他人系统植入虚假信息);三是“非法控制系统”(如通过木马、病毒远程操控他人计算机、手机、服务器)。
该条款全面覆盖网络黑客攻击、非法数据交易、恶意篡改系统等数字时代常见违法情形,适配数字经济背景下对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安全的保护需求,解决旧法对新型计算机系统安全违法行为规制不足的问题。
9.“软暴力”催收与滋扰
【律师解读】
该条明确“软暴力”的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债务催收(如网贷、民间借款、信用卡欠款)、婚恋纠纷、邻里矛盾等,将“滋扰、纠缠、跟踪、擅自侵入住宅”等行为细化界定:“滋扰”指多次上门敲门、在他人住所楼下蹲守、频繁发送威胁或骚扰信息;“纠缠”指尾随他人出行、在工作单位围堵;“擅自侵入住宅”指未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屋等私密空间。
该条款解决旧法中“软暴力行为零散、取证难、无明确处罚依据”的问题,为受害人提供清晰的报警指引,明确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即构成违法。强化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和居住权的保护,遏制“软暴力”行为蔓延。
10.虐待被监护、看护人
【律师解读】
该条明确保护对象为“无独立生活能力或需特殊照料的群体”,包括年幼者(如未成年人)、年老者(如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患病者(如重病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被监护、看护人”的身份需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监护/看护关系(如父母对子女、养老院护工对老人、医院护士对患者)。
“虐待行为”包括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如锁在房间)、不提供必要照料(如不给患病者喂药、不给老人换洗衣物);“遗弃行为”指负有监护/看护义务者故意拒绝履行义务,致使被监护/看护人陷入生活困境(如将老人遗弃在街头、将患病儿童独自留在家中)。
该条与《反家庭暴力法》联动,既覆盖家庭内部虐待,也规制机构(如养老院、福利院)中的虐待行为,强化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填补了旧法对非家庭场景下被监护、看护人虐待行为规制的空白,强化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明确监护/看护人的法律义务。
11.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律师解读】
该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呼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银行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人脸、指纹)、行踪轨迹、医疗记录、征信信息等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违法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指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将自己获取的(如工作中接触的客户信息、非法窃取的信息)个人信息出售、出租给他人,或在未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泄露信息,且“尚不构成犯罪”(即未达到《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数量标准,如出售敏感信息不足50条)。
构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精准打击个人信息黑产链条,填补旧法对未达刑事标准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空白,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全维度保护,适配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监管需求。
12.拒不执行反家暴/性骚扰告诫书
【律师解读】
该条赋予公安机关出具的“反家暴告诫书”“性骚扰告诫书”强制力,明确“告诫书”的性质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警示文书”——针对已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辱骂配偶)或性骚扰(如公交上猥亵、职场中言语骚扰)但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会责令其签署告诫书,承诺不再实施侵害。
“拒不执行”的界定标准为“收到告诫书后,仍继续实施原侵害行为(如再次殴打配偶)或再次实施新的侵害行为(如对同一受害人进行骚扰)”,避免告诫书沦为“一纸空文”,为受害人提供持续的法律保护。
该条填补旧法对“签署告诫书后仍侵权”行为缺乏处罚依据的空白,为受害人提供持续的法律保护,强化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行为的动态监管。
13.学生欺凌
【律师解读】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且呈现低龄化特征,部分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例如,14-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欺凌行为(如持刀威胁、长期精神压迫),此前多依赖学校纪律处分或民事赔偿,法律威慑力不足。新法明确对14-16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者可执行拘留,并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旨在填补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治理空白,形成“教育—矫治—处罚”的梯度干预体系。
该条还强化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校园欺凌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维度责任,公安机关联合学校开展矫治教育,学校需建立欺凌报告机制,监护人需配合干预措施,“政府主导、家校社协同”的治理模式落地。
当然,新法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既对欺凌行为施以治安处罚(如五日以上拘留、罚款),又强调通过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轨,避免“一罚了之”导致的标签化效应。
1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律师解读】
该条明确“身份信息/名义”的范围——包括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以及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对应的“名义”(如银行开户名义、求职名义、合同签署名义)。
“违法行为”的核心界定为“盗用/冒用后用于谋利”,具体情形包括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用于转账、冒用他人学历证书求职获取薪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等。
该条款打击“身份盗窃前端行为”,即只要实施盗用、冒用并用于谋利,无论是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均构成违法,保护公民身份权益免受“被开户、被入职、被签约”等隐性侵害,维护身份信息管理秩序。
15.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
【律师解读】
该条在旧法“仅处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基础上,新增“非法安装、使用”行为的规制,实现“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打击。
“窃听窃照器材”的范围包括专用窃听器、微型针孔摄像头、伪装成日常物品的窃听窃照设备(如窃听手表、偷拍插座、录音钢笔)等。
“非法使用”的界定标准为“未经他人同意,在私密空间(如他人住所、酒店房间、办公室隔间)安装器材,或在公共场所(如公交、商场)非法使用器材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如偷拍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窃听他人私人谈话)”,重点规制“偷拍隐私、窃听秘密”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解决此前“使用器材侵权但无处罚依据”的问题。
16.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
【律师解读】
该条首次在全国性法律层面直接规制烈性犬管理,解决旧法“仅靠地方规定(如某市养犬条例)管控、效力层级低、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烈性犬”的界定依据《烈性犬品种目录》及地方补充名录,包括藏獒、比特犬、杜高犬、卡斯罗犬等攻击性较强的犬种。
“违规出售”指未取得犬类经营许可、向禁养区域(如城区核心区、学校周边500米内、幼儿园周边)居民出售烈性犬;“违规饲养”指在禁养区域饲养烈性犬,或饲养烈性犬未遵守“拴养(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牵引绳)、戴嘴套、登记备案、定期接种疫苗”等管理规定。
该条解决旧法“仅靠地方规定管控、效力层级低、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源头销售”到“日常饲养”双环节管控烈性犬伤人风险,强化烈性犬全流程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17.犬只伤人
【律师解读】
该条明确“犬只伤人”的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核心界定标准为“饲养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具体过错情形包括未牵犬绳让犬只自由活动、未给烈性犬/大型犬戴嘴套、放任犬只追逐他人、发现犬只攻击行为后未及时制止等。
该条款明确“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并行”:饲养人/管理人除需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民事损失外,还需承担行政责任,重点规制“故意放任犬只、重大过失导致伤人”的行为,强化饲养人的管理义务,减少“犬只伤人后仅赔钱不担责”的情况,填补旧法对犬只伤人饲养人行政责任规制不足的空白,平衡受害人权益与养犬人义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施行,必将对侵犯隐私、违规养犬等社会关切问题作出有力改变,不及时调整自身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制裁。
希望每一个公民都能随着法律而调整自身言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共同建设法治社会下的美好生活。
首发:微信公众号“烟火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武警四川消防总队,从事防火工作20余年。历任防火参谋、法制科长、防火处副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消防工程师,技术八级,上校警衔,两次荣立三等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聘为四川省社会化消防工作专家库专家,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专家
聂传红律师现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研究和代理、执行案件办理、刑事辩护,从事消防法制研究和涉消案件代理,办理上百件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亲自运营“烟火律师”公众号、头条号和百家号,发表原创文章100多篇,致力于公益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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