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代表了人类的智慧结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激励创新,还能够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目前侵权行为频发、盗版产品泛滥,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阻碍了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现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人面对侵权时,如何合法保全侵权证据,取证注意事项、法律风险防范,结合历年办理的侵权案件说明如下,供各位朋友参考。
01 合法取证方式
一、自行取证
针对门店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通过委托公证或第三方见证购买侵权商品或服务,保留票据、包装、说明书等。购买时应记录购买时间、地点、销售者信息(含门店名称和门头招牌);线上购买需录屏或截图,保存订单、支付记录、网页快照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二、公证处电子证据保全
针对侵权网站、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电商平台页面等社交媒体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TSA)、区块链存证平台(如“权利卫士”)进行证据固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行政部门投诉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可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局等行政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部门查处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保全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侵权方不履行的,权利人仍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院证据保全
权利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且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无法再次获取,可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侵权物品或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五、第三方平台协助提供
针对网络电商平台侵权,权利人可要求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应用商店提供侵权者信息或下架相关产品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02 取证注意事项
一、确保证据链完整
不论是权利人自行取证还是委托公证机构或行政部门等渠道保全证据,均需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所保全的证据需涵盖侵权事实(如侵权物品)、侵权方主体信息、权属证明(如专利证书)、损害证据(如销售数据)等关键信息。
二、确保证据的时效性
实务当中,像网络电商平台或社交平台侵权的情形,鉴于证据易灭失,建议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优先委托公证机构或采取时间戳方式固定证据。
三、确保取证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权利人应采取合法方式获取证据,取证时禁止使用黑客技术、偷拍等非法手段。
四、寻求专业协助
对于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建议权利人委托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设计取证方案,以免取证不合规,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03 法律风险防范
一、陷阱取证
若权利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诱导性手段(如设局、引诱)获取侵权证据,可能导致该证据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二、公证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证据被推翻
实务当中,因公证员未亲自参与取证或公证购买侵权商品时,未记录商品拆封及封存过程或公证管辖违规等情形,导致出具的公证文书被推翻,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导致案件败诉的情形也有发生。
首发:微信公众号“律途随記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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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级讲师/劳动关系高级管理师,执业6年以来处理案件及诉讼指导350+,获市律协第三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优秀学员”,省律协第五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优秀团队”,2020年度、2022年度“优秀青年律师”、2023年度荣誉奖,律途随記Lawyer订阅号主理人。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商培训、知识产权行业的法律研究和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系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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